(原标题:博威合金关于“博23转债”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37 证券简称:博威合金 公告编号:临 2024-083 债券代码:113069 债券简称:博 23转债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 12月 20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2月23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年12月23日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3年 12月 22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年 12月 23日(原定付息日 2024年 12月 22日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 2023年 12月 22日至 2024年 12月 21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博 23转债”第一年付息,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3%(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30元(含税)。
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 12月 20日 除息日:2024年12月23日 兑息发放日:2024年12月23日
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年 12月 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博 23转债”持有人。
付息方法: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3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24元(税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3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 34号)规定,自 2021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3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