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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能源: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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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的交易时间段。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14:30在山西示范区中心街6号西座四楼8号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聂银杉先生主持。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83,068,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411%。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5.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 《关于公司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及其子议案
  7.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转让山西众能天然气有限公司5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8. 《关于选举苏贵春先生为公司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9.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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