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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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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规范股东会议事方法和程序,维护股东权益,保证会议秩序和效率。
  • 第二条:适用于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三条: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若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四条:股东会是最高权力决策机构,普通股股东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优先股股东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但通常无表决权。
  • 第五条: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会议秩序,控股股东不得限制中小投资者投票权。
  • 第六条:董事会应按时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对会议正常召开负诚信责任。
  • 第七条:股东会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等。
  • 第八条:特定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第九条: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况下召开。
  • 第十条: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包括董事人数不足、公司亏损、股东请求等。
  • 第十一条:股东会召开地点为海南省海口市,提供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
  • 第十二条:聘请律师对会议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准备工作

  • 第十三条:年度股东会提前20天通知,临时股东会提前15天通知。
  • 第十四条: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股权登记日等。
  •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表决权、表决指示等。
  • 第十七条:委托书和授权文件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指定地点。
  • 第十八条: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的股东等可以公开征集投票权。
  • 第十九条: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如有变动需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
  • 第二十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由副董事长或推举董事主持。
  •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监事会、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第四章 股东会提案

  • 第二十六条:提案应针对股东会讨论事项,由董事会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查,确保关联性和程序性。
  • 第二十八条:提案内容应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
  • 第三十条:临时提案需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
  •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涉及投资、财产处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提案需详细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和解聘需股东会表决。

  • 第五章 会议登记和出席

  •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保证会议正常秩序,股东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
  • 第三十九条:优先股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分类表决。
  • 第四十条:股东应按通知时间登记,网络投票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 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股东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会议登记册记录参会人员信息。

  • 第六章 议事和表决

  • 第四十七条:主持人宣布股东到会情况和会议有效性,提请报告人作议案和报告。
  • 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年度股东会上报告工作,独立董事述职,列席人员可发言但无表决权。
  • 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对股东质询作出答复。
  • 第五十六条: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 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无表决权,股东按持股数行使表决权,推举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参与计票和监票。
  • 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选举董事、监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优先股发行需逐项表决。
  • 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八条:提案修改视为新提案,表决规则需征询股东意见,表决结果当场统计并公布。

  •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三条: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事项范围。
  • 第七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宣读通过的决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公告

  • 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七条:会议记录内容、签名、保存期限。
  • 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决议公告内容,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的特别提示,决议内容保密,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施时间。
  • 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五条:回购普通股的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无效,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 第九章 附则

  • 第八十六条至第八十八条:规则修改、解释权、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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