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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研: 中国电研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4年12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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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电研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4年12月修订))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4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 第三条:基本原则包括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第四条:沟通内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经营管理信息、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风险和挑战等。 - 第五条: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 第六条:公司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建设,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相关信息。 - 第八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但需避免泄露内幕信息。 - 第九条: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十条:公司应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第十一条:公司应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 第十二条: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如现金分红未达标、重组终止、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等。 -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介绍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 第十四条:公司应支持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积极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制度、组织活动、处理诉求、管理渠道、保障股东权利、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等。 - 第十七条: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 - 第十八条: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应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十九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良好品行、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和对公司及行业的全面了解。 -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财经公关公司协助工作。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透露未公开信息、发布误导性信息、选择性透露信息、预测或承诺证券价格等。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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