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6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规定。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312,936,650股,占公司总股本890,629,761股的35.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逐项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 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无新议案提出
-
结论意见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