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记方法等事项。
-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15点00分在长沙市金洲大道68号益丰医药物流园三楼会议室召开。
-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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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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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655,322,4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72名,代表股份241,486,6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2%。
-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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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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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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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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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对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统计。
-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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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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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