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151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科技”)。 ●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5,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鑫铂科技提供担保余额为107,999.50万元;公司对所有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267,554.19万元。 ● 无逾期对外担保。 ● 本次担保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4月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根据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情况,公司拟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31.50亿元人民币。 2、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6月11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需求,公司拟为其增加不超过10.00亿元的融资担保额度,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后,公司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增至41.50亿元人民币。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子公司鑫铂科技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0.00万元。公司为鑫铂科技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6,000.00万元,实际担保为5,000.00万元。近日《最高额保证合同》已完成签署。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 1、工商登记信息 | 名称 | 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81MA2UEXK44K |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唐开健 | | 住所 | 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鑫铂科技的总资产为292,783.34万元,负债总额为242,189.30万元,净资产为50,594.04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75,375.65万元,利润总额15,819.37万元,净利润14,777.73万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鑫铂科技的总资产为364,646.98万元,负债总额为307,811.60万元,净资产为56,835.38万元,2024年1-3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40,580.55万元,利润总额6,402.82万元,净利润6,241.34万元。
3、鑫铂科技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 4、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五、公司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人鑫铂科技为公司子公司。公司为鑫铂科技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生产经营需要,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鑫铂科技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30,6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42.80%;公司实际对子公司鑫铂科技提供担保的余额为107,999.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35.39%。 公司累计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267,554.1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87.68%,以上担保全部是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或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借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