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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建设: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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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章 定期报告 -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 -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临时报告 -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 第二十五条: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主要承担如下职责: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务办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有关规则和要求;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应重视并支持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开展。 -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与披露;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第六章 与投资者、分析师及媒体的信息沟通 - 第六十条: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来函或其他方式向公司问询或亲自到公司查询有关信息。公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披露原则,对股东或投资者电话、来函或其他方式问询的回复,仅限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无义务对股价走势、市场传闻或谣言作任何评价,也不得将即将公告的信息先行向问询股东披露。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 - 第六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违规责任 -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七十五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释义 - 第八十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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