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接受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杨扬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11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2024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72号公司会议厅召开,公司董事长李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至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公司董事长李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2,090,056股。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0,048,860股。 2. 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2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41,196股。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0,932,750股,反对794,006股,弃权363,300股。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