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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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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核查,认为: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标的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 标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
  4. 本次交易不涉及新增用地,不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5. 本次交易已按相关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符合反垄断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6. 本次交易不涉及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事项。

  7.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8. 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不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

  9. 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10. 本次交易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估值,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11. 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12. 标的资产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权利担保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形。

  13.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14.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净资产均将得到提升。
  15. 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向上拓展供应链,进入能源化工领域,扩大业务版图。

  16. 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17.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18. 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19.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且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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