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12月12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健全公司ESG管理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设立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ESG委员会以实现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主要负责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接受公司董事会监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三条: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ESG相关信息及其披露、监督,评估识别可持续发展风险,指导及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战略及目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四条:ESG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 - 第五条: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六条: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不适宜担任委员的情形,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 - 第七条: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ESG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第八条:公司ESG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并提出相应建议。 - 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报告及重要事项,向董事会汇报并提出建议。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ESG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第十条: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ESG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ESG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第十一条:ESG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 第十二条: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 - 第十三条: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四条: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 第十五条: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存档。 - 第十六条: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十九条:ESG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ESG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ESG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档案保存 - 第二十条: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二十一条:ESG委员会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决议、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