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健全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特定情况除外。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其中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资金部牵头相关部门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持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及考虑、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息、资金用途、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违约责任等。 (四)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五)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六)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七)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原《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