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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园: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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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东方园林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任何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避免破产清算,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整的成本。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方园林股东组成。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东方园林现有总股本为 2,685,462,004 股,拟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2.34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计转增 3,313,860,113 股。转增完成后,总股本预计将增至 5,999,322,117 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进行分配和处置: 1)11 亿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 8 亿股由国联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北京国朝东方绿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受让,1 亿股由北京朝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受让,2 亿股由国寿财富管理和深圳申优资产管理各受让 1 亿股。 2)15.14 亿股用于清偿债务。 3)7 亿股作为预留股份,用于未来引入投资人,所得资金用于解决职工等历史遗留问题、信托项下平台公司为实现债权人利益而必需的初始启动资金等。

四、除权(息)处理原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规定,本方案实施后,可能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东方园林已聘请财务顾问对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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