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事务所KING&WODD MALLESONS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的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24年11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1月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10时0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粮市街2号院成大中心5号楼425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朱承军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6,97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937,624,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69.661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892,251,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4%;反对38,363,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4%;弃权 7,009,8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9,859,098,7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1%;反对70,190,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1%;弃权8,334,7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根据表决结果,张坤杰当选为公司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