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 5052-5号。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4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10点00分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海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均为授权委托杨金海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代表股份 963,596,8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823%。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458人,代表股份 62,767,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44%。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公司持有的莱美药业23.43%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1,018,934,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61%;反对 5,028,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99%;弃权 2,401,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4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9,591,0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518%;反对 5,028,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105%;弃权 2,401,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77%。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