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保利集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本次增持情况及实施增持计划的相关情况:自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2日,保利集团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798.014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本次增持完成后,保利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4,874,942,46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72%。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按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包括2023年12月12日、2023年12月15日、2023年12月16日、2023年12月23日、2024年1月20日、2024年1月23日、2024年3月7日的公告。
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次增持前,保利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合计为4,846,962,3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9%。本次增持期间,保利集团累计买入公司股份2,798.0144万股,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结论性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