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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发展: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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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1.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2. 保利集团成立于1993年2月9日,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化龙,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28层。
  3. 保利集团的经营范围包括国有股权经营与管理、实业投资、资本运营、资产管理等。
  4. 保利集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5. 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6. 本次增持前保利集团的持股情况:保利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35,087,64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0%;通过全资子公司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511,874,67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7.69%,合计持有公司4,846,962,31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49%。
  7. 本次增持计划:保利集团拟自2023年12月12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增持股份价格不超过15.19元/股。
  8. 本次增持情况及实施增持计划的相关情况:自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2日,保利集团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798.014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本次增持完成后,保利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4,874,942,46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72%。

  9.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10. 公司已按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包括2023年12月12日、2023年12月15日、2023年12月16日、2023年12月23日、2024年1月20日、2024年1月23日、2024年3月7日的公告。

  11. 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12.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次增持前,保利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合计为4,846,962,3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9%。本次增持期间,保利集团累计买入公司股份2,798.0144万股,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13. 结论性意见

  14.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待于本次增持实施完毕后按照《自律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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