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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明达: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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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12月12日15:00在成都市敬业路108号T区1栋12楼会议室召开,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531,849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8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248,89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38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2,95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同意33,524,611股,占99.9784%;反对7,038股,占0.0209%;弃权200股,占0.0007%。 2.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2.01《董事会议事规则》 - 同意33,465,959股,占99.8035%;反对62,826股,占0.1873%;弃权3,064股,占0.0092%。 - 2.02《股东会议事规则》 - 同意33,461,147股,占99.7891%;反对62,826股,占0.1873%;弃权7,876股,占0.0236%。 - 2.03《监事会议事规则》 - 同意33,461,147股,占99.7891%;反对62,826股,占0.1873%;弃权7,876股,占0.0236%。 - 2.0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同意33,516,835股,占99.9552%;反对7,138股,占0.0212%;弃权7,876股,占0.0236%。 - 2.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同意33,497,099股,占99.8963%;反对26,874股,占0.0801%;弃权7,876股,占0.0236%。 - 2.0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同意33,461,147股,占99.7891%;反对62,826股,占0.1873%;弃权7,876股,占0.0236%。 - 2.0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同意33,461,147股,占99.7891%;反对62,826股,占0.1873%;弃权7,876股,占0.0236%。 - 2.0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同意33,441,411股,占99.7302%;反对82,562股,占0.2462%;弃权7,876股,占0.023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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