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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能慧充: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绿能慧充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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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绿能慧充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 2023年4月20日,公司十一届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 2023年4月20日,公司十一届二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 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5. 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 2023年11月13日,公司十一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公司十一届八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十一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和公司十一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 2024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十一届二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十一届十四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11.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12.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13.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14. 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作为回购价格。自限制性股票公告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含当日)起计息至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日),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一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15. 因此,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计算如下:P2=P1×(1+1.50%)=4.39×(1+1.50%)=4.46元/股。

  16. 回购资金来源

  17. 本次预计支付的回购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1,115,000元,全部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18. 结论意见

  1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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