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南传私募))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艾可蓝
股票代码:3008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17栋201室-246号(集中办公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6楼北边自编2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 12月 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 15号》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4.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艾可蓝经营基本面及未来发展预期的认可。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个月内进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1.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 2.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 75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4,75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9375%。 3. 2024年12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刘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 甲方(转让方):刘屹 - 乙方(受让方):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股份转让数量:4,000,0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5.00%) - 股份转让价款:每股 20.61元,合计人民币 82,440,000.00元 - 支付安排: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 2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 50,000,000.00元;付款截止日到期前,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分批合计支付股份转让款 82,440,000.00元。 4.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 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屹本次拟转让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6.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全部来源于基金产品募集资金。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存在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于 2024年 8月 6日至 2024年 8月 15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买入 1,200,000股,于 2024年 12月 11日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 450,000股。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4. 股份转让协议。
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___ 2024年 12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