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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纺城: 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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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刊载了会议通知。
  3. 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1日14点30分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1号中轻大厦2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建华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5.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553,362,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509%。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3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5,415,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38%。合计316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628,778,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047%。
  6. 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8.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9. 《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提案》

  1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1.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12. 表决结果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同意620,997,7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7626%;反对7,539,415股,占1.1990%;弃权240,890股,占0.0384%。
    • 《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提案》:同意614,157,329股,占97.6747%;反对14,242,229股,占2.2650%;弃权378,510股,占0.0603%。
  13. 结论意见

  14.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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