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033 证券简称:美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8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8 - 2024/12/19 2024/12/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11月 26日的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5,2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084,000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8 - 2024/12/19 2024/12/1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张少武、张通、张秋芳、张伟、郝新新共 5位股东所持股份的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元;对个人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05元。如 QFII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即“沪股通”),根据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05元。 -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45元,其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 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05元。 -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45元,其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6183766
特此公告。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