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12月))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落实,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足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公告以下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办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 “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