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新世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十一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9日14点30分在新世界会议中心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湧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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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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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68人,代表股份总数为281,008,0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408%。
-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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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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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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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议案一:《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79,074,7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20%;反对1,682,644股,占0.5988%;弃权250,700股,占0.0892%。
- 议案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立董事)》
- 选举陈湧先生、沈为民先生、强志雄先生、李苏粤先生、何晓蕾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议案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
- 选举章孝棠先生、周颖女士、李建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议案四:《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职工监事)》
- 选举杨文军先生、李勇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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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