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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联科技: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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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惠州市九联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733110602M。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2月2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公司股票于2021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Unionman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路5号;邮政编码:51602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使公司快乐和谐,让员工乐业安居。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5G通信技术服务;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影视录放设备制造;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字家庭产品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储能技术服务;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均为普通股。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的情况如下: 1. 詹启军 9,090,905 18.18% 货币 发起人 2. 林 榕 8,181,820 16.36% 货币 发起人 3. 赖伟林 4,545,455 9.09% 货币 发起人 4. 李书能 4,545,455 9.09% 货币 发起人 5. 许华 4,545,455 9.09% 货币 发起人 6. 蔡伍军 4,545,455 9.09% 货币 发起人 7. 陈建生 4,545,455 9.09% 货币 发起人 8. 张佳轩 4,090,910 8.18% 货币 发起人 9. 苏卫国 545,455 1.09% 货币 发起人 10. 胡治红 454,545 0.91% 货币 发起人 11. 蒋文 363,635 0.73% 货币 发起人 12. 惠州市海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 4.00% 货币 发起人 13. 惠州市海融科技有限公司 2,545,455 5.09% 货币 发起人 上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占惠州市九联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的份额作为出资缴纳认缴股本。该认缴额已于2009年11月10日缴足,并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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