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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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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召集:2024年11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11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9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15号嘉禾国信大厦CD座5层北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彭宇清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资格: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7,28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718%。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033,8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623%。中小投资者共28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73,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1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295,078,7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4%;反对198,500股,占0.0672%;弃权36,700股,占0.012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38,791股,占93.5982%;反对198,500股,占5.4028%;弃权36,700股,占0.9989%。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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