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旗滨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一节 董事会及董事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四条 董事的选聘程序包括披露候选人资料、候选人书面承诺、提案审议、逐个表决等步骤。
第二节 董事会职责权限 第五条 董事会设置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财务及预算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董事会职责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公司重大投资和担保事项等。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使。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和组织,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定期会议包括年度董事会会议、中期董事会会议和季度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监事会提议等。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秘办公室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六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拟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三节 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有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董事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
第四节 议案审议及表决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第五十四条 出现特定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第五节 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秘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第六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若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相符合的条款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