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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精工: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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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目的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所处行业特点、业务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及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关注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现金流量情况、资产负债结构、未来投资需求等因素,注重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及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董事会、监事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配间歇期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在满足资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及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兼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的事项;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相关股利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未分配利润、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和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6、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为每半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对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股东大会应根据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4)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须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分配利润方案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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