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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化微: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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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植德京(会)字20240160号

  1.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年11月2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9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亲自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8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9,651,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99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1)审议《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特别决议),经表决,同意股份159,184,699股,反对184,416股,弃权282,045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8%,刘术强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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