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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美控股: 联美控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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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联美控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 01G20240561号致: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年 12月 9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王冰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9日 14点 30分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中路 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自 2024年 12月 9日至 2024年 12月 9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9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86,064,6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94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68,176,2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1652%。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888,4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818%。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特别分红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485,785,87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2%;反对 165,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1%;弃权 113,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7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609,61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414%;反对 165,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9223%;弃权 113,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6363%。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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