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1. 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9亿元,用于“泉惠石化工业区 2×660MW超超临界热电联产项目”和“福建省仙游木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该两个项目总投资额为 153.68亿元; 2. “福建省仙游木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属于水电业务,发行人报告期内水电业务尚未产生收入,也未曾与第三方合作过水力发电项目;该项目仅取得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批复及临时用地批复,尚未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权属证书; 3.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均同比例增资。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7 关于其他 1.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2.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为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能源集团和三峡资本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将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决定是否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六个月,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能源集团和三峡资本未减持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发行人股份。公司直接控股股东能源集团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并承诺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在认购前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