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光明肉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等公告了《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14:00在上海市杨浦区济宁路18号光明肉业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4,414,874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279,668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