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 12月修订)
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特定情形时应在 2个月内召开。
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作出书面反馈。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 10%。
股东大会提案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股东权利等。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 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东大会表决时,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关联股东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参与投票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和修改,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