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司部分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董事长姚致清先生现持有本公司股份 17,433,96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6.76%),其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00%,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大股东、董事兼总经理李亚萍女士现持有本公司股份 11,886,79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1.43%),其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股东、董事长姚致清先生以及大股东、董事兼总经理李亚萍女士分别提交给公司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 姚致清: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 17,433,9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6.76%,股东性质及任职为大股东、董事长。 2. 李亚萍: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 11,886,7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1.43%,股东性质及任职为大股东、董事兼总经理。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姚致清: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1,040,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00%,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拟采取的减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拟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 李亚萍: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1,040,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00%,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拟采取的减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拟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注: 1. 减持期间如遇公司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 减持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相关人员不得减持。
三、计划减持股东承诺情况及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6. 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姚致清先生、李亚萍女士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 上述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票价格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3. 上述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 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姚致清先生、李亚萍女士签署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