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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 总经理工作细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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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总经理工作细则)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经营管理层工作权限,规范工作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并对其负责。 第三条 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第六条 本细则对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冲突时,应以公司和股东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不得越权、违规交易、利用内幕信息、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侵占公司财产等。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发现无法实施或有重大风险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阅读定期报告,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依法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主持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管理人员等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 第十四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五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对人员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有建议权,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主管公司财务工作,拟定财务会计制度、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规定,编制财务报告,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向董事长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条 总经理定期或临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指定人员征集,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有重要经营事项或突发性事件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专人记录,必要时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主要目的包括检查经营管理重要工作的执行进度、了解全局、均衡各业务单位、审议人事变动、强调优先事项、了解市场变化、分享最佳实践、收集数据以促进协调和管理改进。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总经理决策的议事方式,意见不一致时由总经理裁定。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经营业绩突出或对公司做出较大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擅自变更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追究其责任,必要时可实行经济处罚或提前终止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述“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内”含本数,“未达到”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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