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总则
-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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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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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 第三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 第四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监事仍需履行职责。
- 第六条: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存在特定情形的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 第七条:监事会行使多项职权,包括审核定期报告、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公司财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
- 第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 第九条:公司应当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第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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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股东大会要求监事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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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应在必要时召开。
- 第十六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 第十七条: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主持监事会日常事务。
- 第十八条:特定情形下,监事会主席应当及时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 第十九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 第二十条: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提议。
-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事由及议题等内容。
-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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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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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表决
-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二十六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
-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 第三十条: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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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董事会秘书,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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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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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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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所述“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
-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不少于”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