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路桥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39 证券简称:四川路桥 公告编号:2024-1251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拟向其控股子公司眉山天环基础设施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眉山天环公司)提供不超过 4,955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 3年,利率为 2.95%。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眉山天环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路桥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眉山天环公司资金周转需求,路桥集团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集团)以自有资金共计向眉山天环公司提供不超过 7,5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款期限为 3年,利率为 2.95%,利率未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次路桥集团提供借款不超过 4,955万元,蜀道集团不超过 2,545万元。
公司于 2024年 12月 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被资助对象眉山天环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眉山天环公司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眉山天环基础设施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 注册资本:10,000万;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7W1JX2U; 4. 注册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发展大厦 B座 347号; 5. 法定代表人:冯家彪; 6. 成立日期:2019-06-17; 7. 经营范围: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工程施工设备、道路养护设备的销售、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股权结构: -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4.26% -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3.00% -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74%
财务数据: - 2024年 1-9月/ 2024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 69.30亿,负债总额 52.20亿,净资产 17.10亿,资产负债率 75.32%,营业收入 2.30亿,净利润 0.16亿 - 2023年度/2023年 12月 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 64.38亿,负债总额 47.45亿,净资产 16.93亿,资产负债率 73.70%,营业收入 2.78亿,净利润 0.18亿
财务资助情况: - 财务资助人:路桥集团、蜀道集团 - 被资助对象:眉山天环公司 - 借款方式:以自有资金提供借款 - 借款用途:用于日常经营周转 - 借款金额:不超过 7,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路桥集团向眉山天环公司提供不超过 4,955万元,蜀道集团向眉山天环公司提供不超过 2,545万元 - 借款利率:2.95% - 借款期限:三年期 - 还款方式:按季付息,到期还本
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说明: 由于中南建筑不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眉山天环公司正依法开展对其进行除名的程序。中南建筑不能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向眉山天环公司提供借款,故眉山天环公司拟在剔除中南建筑的认缴比例后,按蜀道集团、路桥集团的持股比例,分别向路桥集团申请不超过 4,955万元、向蜀道集团申请不超过 2,545万元的借款。
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眉山天环公司的日常经营资金需要,支持其业务发展。被资助对象眉山天环公司为公司并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资信情况正常,具备偿债能力。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把控眉山天环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年 12月 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被资助对象眉山天环公司为公司并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及路桥集团对其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具有充分掌握与监控其现金流向的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情况: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为 4,955万元(不含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财务资助),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11%;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金额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