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6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二、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内部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定/修订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4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5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7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制定
涉及修订及新制定的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制度公告,其中第1-3项的制度修订尚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