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暨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 01破申 46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 01破 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2024年 12月 3日,公司和管理人分别与国联基金联合体(由国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产投”)、海南瑞科控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瑞科”)组成,以下简称“国联基金联合体”)及国联产投发起设立的专项重整基金北京国朝东方绿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朝东方”)、北京朝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环境”)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国联基金联合体及国朝东方、朝阳环境以具有产业赋能的投资人身份参与公司重整投资,认购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日,公司和管理人分别与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富”)、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优资产”)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国寿财富、申优资产以财务投资人身份参与公司重整投资,认购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签署,但仍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的重整计划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有助于消除公司因 2023年度净资产为负引发的退市风险,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此外,因 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 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