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 12月)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 -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六条: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 - 第九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 -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十一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配合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提供股东名册。 -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三条:提案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 第十四条: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资料。 -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应充分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 -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如有变动应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二十条:公司应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设置会场,并提供网络等方式方便股东参会。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程序。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验证股东资格并登记股东姓名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第二十六条: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 -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报告过去一年的工作,独立董事应述职。 -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 -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修改提案。 - 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对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主持人应宣布表决结果。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表决结果等。 - 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人员、表决结果等内容。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应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 - 第四十五条:公司回购普通股或发行优先股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决议。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七条: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五十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