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永安行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5%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
- 第十一条规定: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 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 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 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导致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 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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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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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规定:
- 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预计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 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