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荣盛发展2024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4)第 648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4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 81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4年 11月 18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年 11月 1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4日下午 15:00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 81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30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33,837,3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875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为廊坊开发区荣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4,124,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30%;反对16,029,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5%;弃权3,68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1,852,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936%;反对16,029,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56%;弃权3,68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08%。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