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1月19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下午14:30,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3栋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9:15-15:00。 (三)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8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331名,代表股份1,981,869,20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9.934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信息公司提供了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二)表决结果:《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1,960,088,516股,反对21,355,918股,弃权424,77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10%,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