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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盛股份: 内部审计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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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部审计制度)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特定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六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等职责。 -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和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审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章 具体实施 -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重点关注审批程序、合同履行、项目可行性评估、委托理财、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方面。 -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重点关注审批程序、合同履行、资产运营状况、担保情况等方面。 -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重点关注审批程序、担保风险、反担保情况、保荐人意见等方面。 -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重点关注关联方名单、审批程序、交易协议、交易标的情况、交易对手方诚信记录、交易定价等方面。 -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会计准则遵守情况、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重大异常事项、持续经营假设、内部控制缺陷等方面。 -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重点关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制定、重大信息的传递与披露流程、保密措施、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诺事项的跟踪、制度的有效实施等方面。

第四章 信息披露 -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 第三十二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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