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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迈仕: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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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1月1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4日下午15:00在辽宁省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兴发路8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4.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

  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5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979,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201%。
  7. 中小投资者共计20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867,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12%。

  8.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9. 《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同意12,669,72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59%;反对151,000股,占1.1735%;弃权46,400股,占0.3606%。表决结果:通过。
  10.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38,840,2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7%;反对94,400股,占0.2422%;弃权44,500股,占0.1141%。表决结果:通过。

  11. 结论意见

  12.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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