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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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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安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已获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2021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发行结果公告,发行人民币28,500.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2,850,000张。2021年3月26日,公司披露了上市公告书,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3月31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震安转债”,债券代码:123103。

根据《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公司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赎回可转债。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自2024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期间,公司A股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震安转债”当期转股价格(8.52元/股)的130%(含130%,即11.076元/股),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2024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震安转债”暨赎回实施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同意公司行使“震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根据《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就本次赎回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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