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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隆科技: 保隆科技关于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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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隆科技关于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2月 3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的情况下,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84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包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39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390,000,000.00元,扣除主承销商长城证券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384,0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于2024年11月6日汇入本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8110201012801834361)。本次发行过程中,本公司应支付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12,927,452.82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377,072,547.18元。上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4第 1-0006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1. 空气悬架系统扩能 1.1 年产 482万系统部件智能制造 1.2 空气弹簧智能制造 1.3 汽车减振系统配件智能制造 2. 补充流动资金 实施主体分别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额分别为 81,530 万元、10,670 万元和 40,000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分别为 68,000 万元、8,000 万元和 35,500 万元。合计投资总额 192,200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 139,000 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前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公司及子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存款利率按各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的中标利率执行,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协定存款方式,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及各子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及子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2024年 12月 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议案》。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后续,公司将及时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订办理协定存款事宜的合同,并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不会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保隆科技本次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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