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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筑股份: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全筑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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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全筑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关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1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日下午13点30分在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1000号全筑大厦18楼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与表决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99,698,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5.1639%。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4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392,347,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9.792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得出了最终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1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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