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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文化: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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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36 证券简称:国新文化 公告编号:2024-042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成立日期:2011年 01月 24日 -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号四楼 - 首席合伙人:朱建弟 - 2023年度末合伙人数量:278人 - 2023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2,533人 - 2023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93人 - 2023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 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7.65亿元 - 2023年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总额8.32亿元 -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新文化”)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52家

  1. 投资者保护能力
  2. 截至 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3.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4. 起诉(仲裁)人:投资者
  5. 被诉(被仲裁)人:金亚科技、周旭辉、立信
  6. 诉讼(仲裁)事件:2014年报
  7. 诉讼(仲裁)金额:尚余 1,000 多万
  8. 诉讼(仲裁)结果:连带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目前生效判决均已履行
  9. 起诉(仲裁)人:投资者
  10. 被诉(被仲裁)人:保千里、东北证券、银信评估、立信等
  11. 诉讼(仲裁)事件:2015年重组、2015年报、2016年报
  12. 诉讼(仲裁)金额:80万元
  13. 诉讼(仲裁)结果:一审判决立信对保千里在 2016年 12月 30日至 2017年 12月 14日期间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所负债务的 15%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 12.5亿元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14. 诚信记录

  15.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 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 本次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金华、吴银,拟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为张辉策,基本信息摘要如下: -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金华,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1年开始在立信执业,2024年起拟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 14家,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吴银,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9年开始在立信执业,2024年起拟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 1家,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 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张辉策,201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0年开始在立信执业,2023年起拟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 3家,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1. 诚信记录
  2.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 独立性

  4.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5. 审计收费

  6. 公司 2023年度审计费用合计 58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 39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19万元
  7. 2024年审计费用合计拟为 46.40万元,较上年审计费用减少11.60万元,降低 20%,下降的原因是由于市场环境及投标人竞价所致;其中年报审计费用拟为 32万元,内控审计费用拟为 14.40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 中兴华成立于 2013年,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号丽泽 SOHO B座 20层 - 中兴华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 中兴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工作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 - 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中兴华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 公司与中兴华的审计服务合同到期,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自身发展及审计服务需要,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聘任立信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中兴华对此无异议 -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及其他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意见 -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核和评价,认为立信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向董事会提议变更立信为公司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 2024年 12月 2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为公司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 2024年 12月 2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为公司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四)生效日期 -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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