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林培伟律师、李思源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16日、2024年1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更正后);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隆晓燕女士主持,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8,775,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6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6,198,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748%;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76,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7%。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118,265,3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708%;反对447,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766%;弃权62,48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26%。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