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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色母: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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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1月 15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4年 12月 2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24年 12月 2日 14时,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辉西路 16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0,791,54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869%。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7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59,54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8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1,151,09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019%。

  4.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补选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1,103,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0%;反对 11,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弃权35,4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

  5.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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